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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07-1-9 8:55:02

一、   办理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办理程序

1、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需提交以下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一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申报单位,应提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核查表》。

2组织专家评审。

3、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按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办[2004]84号)办理。

4、颁证。经领导审定签发,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   办理时限

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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