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办理程序
1、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一份;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④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⑤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⑧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⑨在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申报单位,应提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核查表》。
2、组织专家评审。
3、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按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办[2004]84号)办理。
4、颁证。经领导审定签发,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 办理时限
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