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和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安监办[2007]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现将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务必提高安全生产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为扭转当前煤矿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局面的重要举措、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主要领导亲自动手,认真研究部署,深入一线检查指导。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要建立严格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重点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要深入厂矿企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实行重大隐患挂牌整治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要实行重大隐患与危险源监控制度,分别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隐患与重大危险源台帐,加强重大隐患与危险源的动态管理;要实行隐患治理“四落实”制度,对每一处重大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人、治理时限、治理资金、治理措施,确保排查出来的隐患都能治理到位。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6月至7月为隐患排查的重点攻坚阶段,各级各部门要集中精力,强化措施,加快进度。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情况汇总,每两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隐患整治有关情况和数据。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主动协调配合,积极调度,加强综合监管,确保全市所有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8月5日前,要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总结。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1、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市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3、全市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4、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5、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二 O O 七 年 六 月 八 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通知
抄送:省安委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8日印发
附件1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5·8”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配合地方政府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监控,制定以下方案:
一、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时间
2007年6月至8月
二、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范围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煤层自燃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即: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即: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即: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即: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即: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即: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即: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即:
1、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即: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即:
1、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即: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即: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即: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即: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即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四、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步骤
(一)摸底准备 该项工作在6月中旬前完成
1、要根据煤矿地质资料、安全评价及论证报告、鉴定报告批复文件等有效资料确定集中排查治理的具体对象。清查后及时向市煤炭局报告核对,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2、建立健全集中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台帐、档案:
(1)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报告的督促、审查、登记建档制度。
(2)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含监察执法发现的和煤矿报告的)跟踪监控和督促整改制度。
(3)建立健全省市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二)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排查治理责任制,集中认真查找和整改隐患,落实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对监察执法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正在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挂牌跟踪监控;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具体时限和要求;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
2、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察意见,按期组织复查监管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并及时反馈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和监察发现隐患的复查情况;严格停产整顿的复产验收。
3、督促各煤矿企业于7月7日前书面报告二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并对报告形式、报告内容逐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予以退回,要求限期重新申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4、组织开展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县(市、区)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事故责任追究到位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打击情况,对现场抽查时发现的隐患登记,省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必须停产整顿的矿井,以邵阳市煤炭局名义予以挂牌。
(三)监督检查 该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1、以市安委会名义,组织市安监、煤炭、国土、工商、监察等有关单位对重点县(区)开展专项督查;对其他未督查的县(区),组织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进行互检。
2、以市安委会名义积极配合上级安委会的专项督查活动。
3、组织开展第二阶段交叉执法,重点检查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逾期未整改好的隐患,一律从严处理,直至吊销证照,提请关闭。
附件2
全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5月8日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程和标准为主线,集中对非煤矿山及有色、冶金等相关行业企业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强行推行矿井机械通风、探放水、中深孔爆破措施,杜绝窒息、突水和爆破事故发生,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彻底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邓江南
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生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雪锋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市安监局监督二科,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综合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切实取得成效。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环节
1、排查范围。以非煤矿山、有色、冶金等行业的尾矿库、通风质量国、防排水能力为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2、重点环节。重点加强对尾矿库、突水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新、改、扩建项目管理,设备、设施、环境及应急措施管理等环节的检查,把好安全许可证申报颁发前现场的严格审理审查。
四、排查方法
1、企业自查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集中排查相结合。安监部门要发动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边排查,边治理,不留死角。同时,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组成检查组,按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及有色、冶金等相关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
2、发动群众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将举报信息整理汇总分类。对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及有色、冶金等相关行业的隐患信息,要立即派检查组进行排查;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行业和领域的隐患信息,要以书面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处置。
3、聘请专家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聘请相关的专家参加排查工作,每个检查组应有1名以上专家。对一时难以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应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五、工作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按企业自查、市县局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回头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8日至6月中旬为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发动、企业自查与隐患上报阶段;
第二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为市县安监部门集中排查、企业自行整改阶段;
第三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下旬为隐患整治“回头看”与安全执法阶段。
排查整治期间,市局将组成4个督查组,每个组配备2-3名专家,从7月15日起到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在每个县(市、区)工作不少于4天。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人员、责任、经费、车辆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监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深入排查,及时治理。各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企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时间超过一个月)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其中,一般事故隐患由县区安监部门挂牌督办;较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部门挂牌督办;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3、加强指导,注重教育。各检查组、督查组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及时指出企业存在的隐患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同时,要向企业宣传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使隐患排查治理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现场教育活动。
4、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对未按规定治理隐患的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对发现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县(市、区)局按附表要求登记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登记附表报送市局 。
联系电话:0739—5363062 (传真)
附件:1、事故隐患登记表
2、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事故隐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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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隐患单位或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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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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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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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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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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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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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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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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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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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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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概况:
(包括隐患形成原因,可能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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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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