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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4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成绩公布工作。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5]141号
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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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名称 |
科 目 名 称 |
试卷
满分 |
合格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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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100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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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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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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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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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鉴
证
师 |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知识 |
120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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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
120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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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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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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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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