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论
第一节 管理基本原理概述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安全生产管理有两种理解,即一种是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另一种是微观的安全生产管理。
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大安全的概念,即能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切管理措施和活动都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
微观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小安全的概念,主要指从事经济和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经济生活一部分,是管理范畴的一个分支,也遵循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管理的基本原理有: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人本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等。系统原理和人本原理是属一级原理,其他原理均分别隶属于它们的二级原理。
1. 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
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作为一个系统,应具备6个特征,即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2.整分合原理
整分合原理是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综合。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是整分合原理的主要含义。
3.反馈原理
反馈是控制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反馈是把控制系统输出信号返送回来,对输入与输出信号进行比较,比较差值作为系统输入信号,再作用系统,对系统起到控制的作用。在现代管理中,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对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4.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5.弱性原理
弱性原理是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管理工作更需要不断改革,以利于驾驭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6.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是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7.能级原理
能级原理是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人所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8.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
9.激励原理
激励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各极性和创造性。
以上9种管理方面的原理,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常要使用。无论管理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利用这些管理原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优秀的管理者都遵循了这些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都不断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同样要在这些原理基础上来实现,如目标管理,事故管理,隐患管理,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等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同样也面临着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模式。这就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利管理的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第二节 安全生产定义和范畴
一、安全生产的定义
自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以来,“安全生产”一词一直长期被人们使用。那么,什么是安全生产呢?有几种不同的定义: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定义为: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安全生产定义为:安全生产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科学技术词典》将安全生产定为: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尽管每个定义的字面意思不大相同,但其实质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的,即都突出了安全生产的本质是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全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就无法生产;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抓好安全,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及减少因事故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二、安全生产的范畴
关于安全生产的范畴,目前仍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安全生产的范畴应该界定在企业,也有人认为除刑事案件(或公共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均应划归安全生产范畴。从我国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来看,安全生产的范畴应包括:
(1)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即煤炭、石油、化工、冶金、石化、地质、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建设等产业部门的安全生产;
(2)交通运输行业,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生产;
(3)商业服务行业,如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及旅游场所等单位职工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
(4)其它部门,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双称劳动保护方针,在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夫定为“安全生产”方针。在1987年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可见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在对旧企业实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同时,废除了一切摧残工人身体健康的封建劳动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的劳动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减少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但在当时的私营企业里,一些资本家只顾自己赚钱,不管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国营企业中也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抓安全的现象也很普遍,以致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轰动一时的河南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伤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企业中,不少领导干部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也存在着各种错误和模糊观念,思想十分混乱,严重妨碍着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从而有力地纠正了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观点,为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5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从有据可查的资料来看,可以认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概念首先是由航空工业部提出来的。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经过反复实践而最终确定的,是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综上所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安全生产”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且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应从这一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去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尤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第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安全生产又有其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
2.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
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这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好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要把安全工作挤掉。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长期以来,在生产管理中往往出现生产任务忙,事故就多;生产均匀,安全情况就好的现象,人们称之为安全生产规律。其实质是反映了企业领导在经营管理上的思想片面性。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看问题,只看到事物的一面而看不到事物的全面,看不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只看到一段时间内生产数量增加的一面,没有认识到如果不消除事故隐患,这种数量的增加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到一定时候,条件具备了就会爆发事故。这是多年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条深刻的教训。安全与生产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要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按照辩证法办事,克服思想的片面性。
怎样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呢?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然后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有矛盾;安全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考虑安全和生产时,认识不一,也会产生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通过工作,正确处理是可以达到统一的。例如,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转化为安全生产。搞安全措施,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是无数安全生产经验所证明了的。因此,我们不应当把这些对立看作是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当看作是有条件的、可变的、互相转化的东西。同时,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又是互相联系,任何一方不能孤立地存在。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特别在某些生产活动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工作,生产根本无法进行。这就是安全和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社会生产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的,生产中原来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解决了,随着新的生产技术出现,新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又将产生出来,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必将不断发生和存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就是不断解决这两者的矛盾,促进生产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安全和生产都是为了人民,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生产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的文化和物质需要,这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安全搞好了劳动者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进行生产,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发展了,又为进一步改善劳动秣件创造物质和技术前提。因此,必须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统一观点。
3、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的时候,同时设计系统安全措施,以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化,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化,实现安全第一,否则安全第一就会落空。这是许多安全生产单位实践所证明的一条重要经验。
第四节 安全生产常用概念含义
本节将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常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含义作一简要介绍。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我国各行各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以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政策也是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去实现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的是国家制定的,有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1963年3月30日我国在总结了建国初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国经薄字第244号)。在这个规定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的五项基本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尽管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这五项基本制度仍是我国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外,随着社会和生产的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国家和企业在五项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如安全卫生评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防护用品使用与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械设备安全检修,动火及防火以及文明生产等制度。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是指企业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要抓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是我国企业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事故;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忽视安全,片面追求产量、产值,是无法达到最优化目标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还可能给环境、社会,及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应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指企业根据自己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努力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过程。安全生产目标通常以千人负伤率、某万吨产品死亡率、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及设备完好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值来表示。
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仅能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员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订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 安全状态。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由主管部门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计划,主要领导人(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负总的责任。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特点是:强调安全生产管理的结果,一切决策以实现目标为准绳,依据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目标体系有组织地开展企业全体职工都参加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持久地进行下去,以此激发各级目标责任者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自觉地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的实施及目标成果的检查与考核,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围绕达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订实施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的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措施应力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
(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不仅要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具体要求加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全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全员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作为整个企业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应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 与否所受到的奖惩和他们的经济收入挂起钩来,完成则增加奖励,未完成则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四、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按组织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下列两大类:
(1)安全生产大检查,指由上级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或专业检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通常是集中在一定时期内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一般规模较大、检查时间较长,揭露问题深,判断较准确,有利于促使企业重视安全,并对安全生产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进行整改。
(2)自我检查,指由企业自己组织的对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各种检查。
企业自我检查通常采取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班组干部、职工对安全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定期检查是企业组织的定期(如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全面的安全检查,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指发动职工群众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并给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此外,还有根据季节性特点所进行的季节性检查,如冬季防寒、夏季防暑降温以及雨季防水等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认识,查管理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设备,查安全卫生设施,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查各种事故隐患等。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较多,常用且有效的方法有:深入现场实地观察,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以及个别访问老工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等。
五、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行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以下6类: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依据;
(2) 工程概述;
(3) 建筑及场地布置;
(4)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5)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6) 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调协及人员配备情况;
(7) 专用投资概算;
(8)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9) 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设。
做好“三同时”工作,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符合国家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五同时
“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
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同时”要求企业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促使企业在生产工作中把对生产的管理和对安全的管理较好地统一起来,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五同时”使得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各项
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七、三不放过
“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三不放过”原则是在对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者和群众的教育以及
事故防范措施这三个方面指出的严格要求。这些要求也正是我们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真正目的所在。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困分
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困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
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八、三个同步
“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
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三个同步”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中,以保证安全与
生产的一体化,克服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弊病。
九、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
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示。
制订安全标志的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标志不
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还要
一些补充的文字说明与安全标志一起使用。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
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志、通行。
安全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
安全标志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9种:
(1) 防火标志(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
设备位置);
(2)禁止的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
(3)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
(4)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
(5)救护标志;
(6)小心标志;
(7)放射性标志;
(8)方向标志;
(9)指导标志。
对安全示标志要进行检查。该项检查是对所设安全标志同作业现场的条件和状态是否
相适应的一种检查。
第五节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的异同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从这个简短的定义中可以
看出,劳动保护的对象很明确,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另一个涵义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门综合性科学。
职业安全卫是指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
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概念大体相同,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发达的资
本主义国家。80年代后期才引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是1970年美国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就确立的。
1994年全国人大能守的《劳动法》中,第六章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主要是指
劳动过程中要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劳动法》的界定很明确,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给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规定了明确的含义。
安全生产在第一节中已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以上4个概念是在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一定的差
异。相同的是都有“安全”和“卫生”的内容,如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安全卫生和范畴基本相同。差异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概念时有很大不同。如从劳动部门角度与从产业部门的角度,在使用名词术语上有差异,但所指的客观事物则是同一类型。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区别在于,安全生产的提出源于产业部门,广泛用于生产、经
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劳动保护这种提法50年代源于苏联,是从工会的角度出发,主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偏重于安全,不但要使人安全,而且要使国家财产安全,劳动保护则偏重对人的保护。劳动保护很突出的一点是卫生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个体防护,未成年工保护,女工保护,工时休假等内容。安全生产在交通运输,公共设施等方面有所侧重。
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区别在《劳动法》中界定比较清楚,劳动安全卫生不包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章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历史
回顾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历史,可以清楚了解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走过
的历程,可以深刻体会到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政治、安全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总结出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做法和成功的经验。
安全生产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活动、生产的发展相伴而行,
并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水平的提高而日臻完善。建国40多年来,安全生产管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不断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道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前夕到1957年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
确地宣布:“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中分别建立了管理安全与卫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当时提法主要用“劳动保护工作”。新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此开始起步。
1950年到1952年间,刚刚解放,百废待兴,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党和政府对旧
企业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改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1950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从政策上规定必须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并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劳动保护政策;严厉批判“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生产观点。当时管理工作刚刚起步,主要依靠发动群众,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运动。通过大检查,摸清了企业安全卫生的基本情况,也使企业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深刻的安全生产教育,发现和解决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两三年的时间里,发现不安全、不卫生的问题达100多万件,依靠群众解决的占60%以上。一些安全卫生设备问题得到了解决。与此同时,各级劳动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此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19个。这些法规的公布和执行有力地促进了管理工作的开展,使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大大减少,为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1953年,我国开始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
中,规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是“进一步地改善企业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生产安全的措施,努力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的事故”。在此之后,安全生产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管理方法更加科学有效,并明确提出了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人们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这就是我们后来总结出来的“五同时”原则),创立了职工三级教育制度。特别是在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三大规程”的出台,使安全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很多地区和部门以及企业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行这有效的规章,建立健全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在此期间,一些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产生和确立,如“五同时”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大大推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事业建立和全面振兴时期。
第二阶段:1958年至1965年间。在此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一段时期的滑坡。因
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在经济工作方面违背了客观规律,开始了“大跃进”,同样在安全生产中也出现了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规章制度被抛弃。由于管理工作的滑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数字也大幅度上升,安全形势恶化。如1959年8月4日,河南梨园煤矿胡沟分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91人,伤23人;1960年5月7日,山西省大同矿务局老白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684人。
进入60年代初,国民经济实行3年恢复和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也再次受到重视。1963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中重新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制度,严肃了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安全生产“五项规定”,这是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依据,也是在以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经常采用的做法。
在第二阶段中,有“滑坡”,也有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滑坡到恢复到发展的过程。
第三阶段:1966年至1976年间。在此期间我国经历和“文化大革命”,安全生产工作
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一样,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混乱,满嘴是口号,处处是斗争,企业中合理的规章制度被破坏,出现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冒险蛮干的局面,在“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口号声中,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也陷入瘫痪。安全管理人员被下放劳动,使管理工作出现停滞、倒退,事故出现高峰。
第四阶段:1978年至1992年间。随着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中共中央十一届
三中全会确定把工作方针重点转移到建设四个现代化上来,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进入了全面整顿和恢复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始逐步走向正轨,重申继续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三大规程”等一批安全方面的法规。同时国家也陆续颁布一些安全方面的专项法规。如197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9年国务院批转劳动总局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消防条例》;1987年全国人大发布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可以说80年代至90年代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腾飞时期,10多年间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条例等项法规有44个,占建国以来总数的86%,各部门也制定相当数量的部门规章,各类安全卫生标准近400种。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保证。
依法严肃处理重在责任事故。如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
二号”钻井船,由于严重违章指挥,在渤海湾内翻沉,船上作业职工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全国安全生产季员会1985年7月,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了第一次现场会,推广标准化作业,强化安全管理经验。1987年4月在天津市召开第三次现场会,介绍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交通的经验。1989年7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会议,会议要求提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监察。
在这期间产业部门也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许多经验,如1980年煤炭工
业部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二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冶金工业部1985年制定了《冶金工业“七五”期间安全与卫生改造和发展纲要》,充实安全管理队伍,加强科学管理;化学工业部先后颁民化学企业安全生产8条规定和41条禁令,并制定了《化学工业安全卫生作条例》等安全管理规定;机械工业部先后颁发了《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企业劳动卫生工作条例》等安全生产规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企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等,总结出一系列原则,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三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三不放过”原则等。另外企业在实践中各自有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企业引入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班组建设,创造标准化班组;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强化责任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本质安全;推行一票否决权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进入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正逐步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转变,给我国管理体制与经济活动带来巨大变化,每年国家都对改革提出一系列大政方针,给经济迅速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可谓同胞兄弟,具有不可分的天然的内在联系,决不能把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割裂开来。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必须及时调整相应的政策,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央提出政府要转变职能,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减政放权,实行宏观管理,不能过多地干涉企业内部事务;企业要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主体。企业有了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很重的责任。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体现了政府为企业服务。《企业法》和《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随后,国务院又提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求企业管理科学。企业管理最基础的工作有两个,一是安全,二是质量,而且安全和质量两者是相互融合,相辅相承的。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考察一些企业后提出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找”。这说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已进入非常关键的时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样也面临改革和发展的挑战,也面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过去提出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文),重新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新的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提出来的,并明确把企业负责摆在第一位,这是落实企业自主权后,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与过去相比有一定的进步,但步伐不大。我们目前主要利用传统的管理手段,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等。但这些手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生产的需要,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近10年安全生产形势开始滑坡,一滑再滑,表现为事故上升。专家们一致认为,我国
第4次事故高峰已经来临,这又一次给我们安全生产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在“七五”期间,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工矿企业、民航、铁路等事故造成死亡410884人,“八五”期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462919人,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重大、特大事故连续不断,被人们形容为“飞机打滚、火车亲嘴、轮船沉底”。目前我们一直在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事故的频发,1992年死亡9万多人,伤16万多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174起。1993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95000多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近200起。1993年是事故上升幅度是最大的一年,比1992年上升10.19%到1995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已突破10万人,比1994年又上升3.88%。之所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通过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企业的自主权随之扩大,企业也面临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企业为提高效益,片面重视与生产直接有关的投入把安全方面的投入放到次要位置,在口头宣传上是安全第一,在具体政策实施上是生产第一。
(2)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亟待完善。我国现有安全方面的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
而且层次不高,多数属行政命令,对具有自主权的企业无强制性的法律效能。
(3)安全卫生的监察力度有限,监察机构威性不够,监察制度不严格,监察人员素质
与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人的需要,难以发挥监察的有效作用。
(4)安全管理工作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更难实现全局内统
一规划,难以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增加预防事故危害的能力。
(5)发生事故后,对事故的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是认真分析事故的
原因,分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处理极不严肃。
(6)相当一批历史较长的大企业,欠帐太多,事故隐患叠生,而且企业经济负担过重,
只能在加强软件上下功夫,在投入上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7)企业实承包制以后,企业领导人短期行为严重,,只求自已任期内不出事故,对
事故隐患充耳不闻,不愿采取远期的规划和投入。
(8)一些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很差。一些外商利用一些地
区急需发展的心理,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和比较差的生产条件。来获取高利润,严重影响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9)大量农民转变为工人,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
面对近几年中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劳动部作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每年都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在会上就近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布置下一步的工作。为扭转安全生产不好的状况,邹家华副总理1994年在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领导干部首先要提高对安全生间的认识,抓重点,抓责任,抓基础工作,进行综合治理。1995年1月又提出统一思想,加强管理狠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中心转到预防为主上来。1995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1996年1月指示:“认真做好‘九五’期间安全生产的规划和实施”。国务院领导的讲话体现出国家对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涉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3
年以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这四句话中,行业管理是一种新的提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谓“行业管理”,在我国一般指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产业部队门或称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是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
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所谓的“行业管理”则有所不同。国外的“行业管理”
是指同种行业为实现某种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一种处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行使非政府职能,这样的一种“行业管理”对其行业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协调、指导和引导作用,既可以代表企业利益与政府进行沟通,又能协助政府行政机构在行业内推动国家的法令和政策,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职能正在向这个方向转,由于条件不同,有些部门的改革比较深入,已基本形成了类似于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行业管理”式的行业总会,而有些部门仍然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还有一些部门则处于两者之间。“行业管理”主要有下列类型:
(1)行业总会和直属公司式的非政府性管理;
(2) 松散管理,主要指仅在政策上以企业进行指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对企业并没有很
强的约束力;
(3) 间接管理,主要指企业主管部门仍有很少的直属企业,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是制定政策、检查和指导;
(4) 直接管理,主要指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直属企业进行直接管理,有些部门在安全生
产方面还有专门法律作为执法的依据,这些部门对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
鉴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仍有政府行政管
理的职能,部门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还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含意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
理体制,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企业负责
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
个原则,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企业还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各设备的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要严格培训。
2.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
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目前政府管理安全生产的方式主要还是采取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相结合,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能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一些特殊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将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因此,行业管理的任务既不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也不同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探索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
3.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
威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做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和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设置专职监察员。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查隐患、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目前,国家监察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人员配备、设备手段也不健全,这是安全生产中急需强化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主要指的是,从国家劳动部到各省、市、县的劳动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监察任务。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开拓思路,很好研究。要加强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首先是要把这支监察队伍成立起来,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全国的企业和职工人数在逐步增多,而监察队伍和监察人员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很难适应这种要求的。其次是监察手段不强,发挥不了国家监察的效力。还应加强法制建设和提高监察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这是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是相辅相成的,都是政府行为,都是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加强这两个方面的协作,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群众监督的内
涵也在扩大。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也应共同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以及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各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群众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班组和工作岗位。
三、管理体制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负责是对
其本身的安全负责,是一种自我约束。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法定代有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企业内部本身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闭环反馈系统,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内部管理机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完善,这是内因。同时建立健全外部安全生产制约机制,这是外因。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来看,有三个外因(即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作用,而且三个外因之间也是后一个对前两个依次产生作用,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具体来讲,企业除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之外,还要接受主
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群众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企业进行管理,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不同行管理部门在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下,对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应接受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在对企业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还要接受群众监督。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计
划经济体制条件下,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103号文中提出了“三结合”管理体制,即“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它的形成、确立经历了10年时间,1993年国务院50号文将该体制发展为四结合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地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将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1994年有些专家认为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称为“安全生产工作体制”,这也是一种改革的思路。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使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得以完善,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劳动者遵章守纪提出了具体地要求。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推陈出新,建立最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
第四节 安全生产发展方向
一、安全生产发展目标
今后,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对重在事故隐患的治理,紧紧围绕
“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严肃查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祉充、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劳
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
(2)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法规建设,危险性在的行业要专门制定并补充完善与本行
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行业专项法规和标准;
(3) 各地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照国家立法基本原则,制定
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
(4) 加强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各项
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以有依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 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要对安全生
产全面负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领导全社会力量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随着国民经济实力
的增强,有计划地增加社会公用安全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对企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治理以及安全科技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抓好消防、交通运输、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危险性大和事故多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以及重点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把好审批立项关。对项目要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论证与评价的费用从项目设计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促进安全生产的科技进步,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列入地
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特别要制定减少职业危害的规划,加强减少职业危害的科研工作,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促进和引导各类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制约和激励机制,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
(2) 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矿企业应按职工总
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至少应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商业企业可参照工矿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3) 企业应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保证治理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有
足够经费。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工伤保险。
(4) 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和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
报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的资料,必须保证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引进国外的设备、工艺及其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卫生的配套设施与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5)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大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或
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抽检,及时报告重在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急计划和监控措施,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实行厂级、车间、
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五、国家监察
1.完善国家监察体系
(1) 加强安全生产监察的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监察法规和制
度,为实现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监察的权威性。健全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按不少于企业职工人数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持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工矿企业多的乡(镇)应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人员。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双重领导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中央负责省,省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和任命。
(2) 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制度,深化检测检验体制改革,坚持对劳动安全卫生
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级检测检验机构。提高定检率,提高检验质量,消除检验盲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检测检验体制,逐步完善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制度,实现全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信息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提供快速可靠的依据。
(3) 以中心城市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察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
总结经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模式。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2.加强国家监察职能
(1)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预防性
监察和事故监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认可制度,严格开展对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
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察工作,杜绝产生新的事故隐患。强化事故监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强化预防性现场监察工作。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监察推行目标管理,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监察活动,加强预防性上学监察,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对伤亡事故严重和危险、危害程度高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难与共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强化尘毒作业的监察。
(3)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提高项目审查质量,建立和
完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机制,提高项目的安全卫生验收率。
(4)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监察规定及标准。在企业管理
性检测检验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矿山提升设备、防爆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等监察性检测检验工作。
(5)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的研究,研究开发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安全
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保体系。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 逐步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的多层次安
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并进行资格认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2)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企业。在抓好企业职工一般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
突出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认证。教育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要使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学习安全防护技术,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生产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3)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法
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了“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并赋予企业17项权利。随着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权利在扩大的同时,所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加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承担安全生产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企业性质和规模也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各有不同。但从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来看,几十年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方法。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管理等等,都是历史经验的结晶,也是今后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第一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的是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
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他对企业的人员、物资、资金等各方面均有最高指挥权和调度权。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二、企业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就是把企业从上至下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层次,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责任,有效地实现全面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层次与企业规模有关。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管理层次相对比较多,就一般
企业的管理层次分为三层:厂级(总公司)、车间(分厂、分公司)、班组(工段)。但无论何种规模企业,安全管理层次都可归纳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
决策层主要起决策、指挥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
管理层主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
落实。
操作层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操
作层是安全生的基础环节。
三、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按业务需要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在负责本部门业务的同时,应对本
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能部门有生产、经营、科技、动力、基建、劳动人事、财务、后勤等。
有些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各职能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以及党政工团等组织
的代表共同组成,一般由厂长或主管安全的副厂长任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委员会议,研究讨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第二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来确定。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
原则,而且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要有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完善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奖罚分明,防止只奖不罚的现象。
一、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
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 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
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副厂长(副经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抓
好以下工作:
(1) 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 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 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五、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班组长(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工段)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人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六、车间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车间安全人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七、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八、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厂
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2) 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劳动
保护教育室;
(3) 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
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7) 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
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 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
调查、处理工作;
(10) 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争活
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九、机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机动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
(4)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5)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6)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十、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
(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
(3)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
(4) 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训练;
(5) 负责贯彻工艺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6) 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7)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院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十一、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及进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宝剑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应
及时制止,严禁违章指挥;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十二、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4) 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十三、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 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
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十四、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计划、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 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
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十五、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3) 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制备、材料;
(4) 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
求;
(6)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8) 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十六、设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设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和国家安
全技术规范;
(2)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3) 组织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技术、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
(4) 在编制设计规划方案时,应有安全卫生专篇。
十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
(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
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安全教育,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5) 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6) 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十八、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 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
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 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
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
规定,支持厂长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4)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5) 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
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
(8) 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9)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工会也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
的议题。
第三节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在企业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每一个企业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和无数事故教训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
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就将导致事故的发生,实践表明,伤亡事故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这方面的实例很多。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位企业职工保证安全的前提和条件。
不同企业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不同。应根据企业特点,制定出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一般企业都应建立健全以下几类规章制度:
(1)综合管理方面,包括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三同时”审批、安全检修管理、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方面,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厂区交通运输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产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用规程等;
(3) 职业卫生方面,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
(4) 其他方面,如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职工身体检查等。
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
(1) 要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保持协调一致,应该有利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
实;
(2)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并密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求使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3)要全面包括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形成体系,不出现死角和漏洞;
(4)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就不随意改动,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也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修订完善;
(5)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产生新的变化,要据此及时地修改、补充直至制定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保持其健全和有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在企业中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否则就会成一纸空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领导重视,并能以身作则,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个职工都充分认识到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使之成为自觉行动。
第四节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企业领导进行巡视检查,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工具进行经济性检查。各类人员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一、安全检查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1) 生产岗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 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春节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多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等。
(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如职工考虑过节,易精力分散)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5)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表
1.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设计用安全检查表,主要供设计、工艺人员从事设计工作进行系统安全分析时使用。其具体内容应依系统安全分析的对象而定。如用于新建工程设计的安全检查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和总图设计,工艺流程的安全性,机械设备的安全性,物料储存与运输的安全性,安全设施与装置,消防设施与器材,防尘防毒措施和安全组织与管理等。这类安全检查表也可以做为本质安全审查的依据。
(2)厂级安全检查表,供全厂性安全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安全装置与设施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物品的贮存、使用及操作管理等。
(3)车间安全检查表,供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安全,产品原料及产成品的合理存放,通风照明,噪声振动,安全装置,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及操作安全等。
(4)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日常检查和安全教育。其内容应根据岗位的工艺与设备的防灾控制要点确定,要求内容具体、易行,具有针对性。
(5)专业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分析,如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的危险性分析等。其内容应突出专业特点,如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安全检查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的安全特性、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安全运行的参数限额、安全附件报警装置的齐全可靠、安全操作的主要要求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等。
2.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过程包括:
(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人和安技人员共同总结生产操作的经验,分析工艺过程和设备特点,从中查明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环节条件。要特别重视总结工人的实际经验,因为它们可以作为科学分析的基础和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组织工人开展事故预测活动,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触发事件、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影响范围、预防对策措施等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总结。这样做不但可为制定安全检查表奠定基础,也可使工人群众从中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增长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本领。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确定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要求参数,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3)确定检查时间。要根据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间隔的时间,如月、日、班、时等等。
(4)做出检查表。检查表的每项内容、标准、要求都应力求简洁明了,以便于识别判断和填写检查结果,如可以用是否、有无等提问式的语句,对设备的检查表可直接写明其工作参数的允许范围等等。
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技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技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三、安全检查的基本作法
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1)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2)做好检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奖金准备。
(3)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4)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5)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6)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重点政策,也是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制度,1954年劳动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能知》,要求企业单位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5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进一步联合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使这项工作更加完善。196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进一步肯定这项制度,并将其作为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十年来,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已经普遍成为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且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很大成绩。
一、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编制
1.编制原则
(1) 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当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编制,并应列入企
业的生产财务计划;有的重在措施项目,还应列入长远规划中,作为这些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生产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整体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当纳入整体计划中,这是安全生产统一的具体体现。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纳生产方式议事日程,并由负责生产的各级
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还应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有的企业成立有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包括安全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的“三结全”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要掌握必要与可能,做到花钱少,效果好。首先要从安全生产出发去考虑是否必需,然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可能。反对铺张浪费、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力求措施项目发挥最大效用。
(4)编制计划应抓住安全生产上的关键问题,着重解决对职工安全健康威胁最大而群众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5)在选择措施方案时,应注意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技术。要推广无毒无害工艺结合技术革新不断改造旧工艺要使防止职业危害措施尽可能与机械化、自动控制、减轻劳动强度,综合利用结合起来,这是改善劳动条件的方向。
2. 编制根据
(1) 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政策、法规和标准;
(2)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 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 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 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 编制方法
企业应在计划年度前的第3季度开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计划时,企业领导
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主任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订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科审查汇总、技术科编制、计划科综合后,由企业领导(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召开有关科室、车间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为了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领导首先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对编制措施计划的认识,明确编制原则和范围。然后深入发动群众,发现问题,提措施,并检查过去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这样,才能使过程中,企业各组成领导,特别是作为企业领导安全助手的安技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以便对群众提出来的问题和建议做到心中有数,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措施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解决。
4. 编制内容
(1) 单位或工作场所;
(2) 措施名称;
(3) 措施内容和目的;
(4) 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 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 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 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范围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以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大致可分为以下4类。
1.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以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各种机器设备、设施以
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等。
2. 卫生技术措施
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是指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音、防射线以及防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通风、降温和防寒设施等。
3. 辅助房屋及措施
辅助房屋及措施是指有关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要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为在高温、
易脏和有粉尘、化学物品或毒物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设置的沐浴设施、盥洗设备、更衣室、消毒设备;在车间或工作场所设置的休息室等。
4. 宣传教育措施
宣传教育是指安全教育所需的设施、教材、仪器以及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展览会、
教育室等。
三、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经费是编制和实施计划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物质基础。只有
落实一定的措施经费,才能保证计划的实现。为了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例如,1973年5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1973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1979年6月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197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以及198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都对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开支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 企业应在每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用
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
(2) 企业为治理尘毒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所实现的利润,可按财政部、原国务院环境
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79]财企字707号、[4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为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各地区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情况,预先确定企业的年度劳动保护措施款额或控制数字。企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计划预算中列入经费预算。措施经费批准后,应保证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应挪作它用;应使整个经费正确合理分配,不应借口经济困难而任意削减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合理开支。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仅仅是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计划,为此,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企业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样看待,不能重视生产计划而轻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计划实施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因此,企业领导对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应负起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的劳动专职机构和人员更应经常检查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要把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作业计划结合起来。作业计划是指企业组织和指挥职工进行生产活动的行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与作业计划相结合,就是要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力量以及开竣工日期等,分别纳入有关部门和车间的作业计划中,并作为作业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下达,以保证措施项目按期实现。这样做,有仅可以避免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与企业生产活动发生矛盾,而且有利于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措施任务。
(3)要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对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这方面的检查一般有定期检查和经常检查两种。定期检查可按月、季以及年度进行。企业领导除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外,还应定期通过会议、汇报制度进行检查。要在汇报、检查和总会生产工作的同时,汇报、检查安全技术找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的供应情况,措施是否按期完成,质量及效果如何,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有无浪费和积压现象等。安全专职机构应经常与有关单位取得密切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部下,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以便领导掌握措施执行动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计划。
(4)安全技术措施竣工后,专职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措施投入使用后,企业应把这些设施看作是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设备维修管理计划中,统一维护管理。
五、新财会制度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
新的财会制度改革之前,国家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新的财会制度改革后,一些企业错误认为财会制度已经取消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实际上,以往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依然有新效,只是按照有关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将一些属于微观财务活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充分扩大了企业理财自主权。在资金使用上,取消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和专户存储制度,允许企业自主支配和使用资金锭对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按照新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措施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企业灵活运用资金,又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受任何比例限制,资金来源比改革前有所拓宽,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该是有保障的。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企业安全教育、企业事故管理、企业安全评比考核等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专站论述。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很丰富,不同行业之间有区别,甚至相同行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也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外商设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但无论何种类型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如何,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企业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利用现代管理理论和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本质安全,实现长期安全生产,杜绝了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如企业在推行安全系统工程中,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作法。分级管理就是在大中型企业中实行厂级管理,工段级管理、班组级管理的四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在厂长领导下,各副厂长分别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这些系统大致可分为生产系统、经营系统、技术系统、人事教育系统、基建系统、福利系统、财务系统等。各职能科室对分管厂长负责,把系统内的科室、车间、班组互相联系起来,形成系统。
又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标准化车间,标准化工厂,层层实现标准化建设。安全生标准化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并加以贯彻实施,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同时通过自身建设,使安全生产标准本身得到不断优化的过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充实、完善、提高的过程,是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建立起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过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立法及法律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历史
回顾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严重的时候,都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来解决的,从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早在斫,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劳动法大纲》。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中央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劳动法》中,就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条款。1949年9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地宣布:“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三政策,并在宪法中,进一步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重要原则确定下来。
1950年至1952年是安全生产法制建工作的初创时期。针对当时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的许多功能问题,各级劳动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法规和制度,共有119种。
1953年到1957年,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在此期间,国家制定了许多有关安全或过去保护的重要法规,其中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各类安全法规共达300余种,有的至今仍在执行。
1958年至1966年,虽然经过了三年自然灾害,但是安全生立法工作并没有停止,特别是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
确定了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严肃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内容。这为以后我们抓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66年到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产立法工作是空白,执法工作也停止了,法制建设出现了停滞和倒退。
1978年以后,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开始走向正轨,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除深入贯彻“三大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外,由国家制定了一些安全方面的专项或基本法规,如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消防条例》、1987年全国人大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尤其是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中,专门用一章叙述劳动安全卫生,这是今后我们立法和执法很重要的依据。可以说80年代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腾飞时期。到1994年,由全国人大或国务必院颁布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条例、规定有44个,占建国以来总数的86%;各部门也制定了一批部门规章,各类安全、卫生标准近470多项,初步形成了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建设40多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禄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总体层次不高,涉及的范围不广,约束力不强,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劳动部正在积极协助国务院法制局起草《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过去那种只限依靠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必须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安全生产制约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问题,首先要从基本法律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创造条件。
一、安全生产者法律、法规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几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尽客经历了几起几伏,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这些好东西必须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和发扬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把这些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以便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在改革经济体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监察工作的依据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守法,对违法者就要执法。若执法工作跟不上,法律的作用就会大受影响。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部门,执法的依据就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前,在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执法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执法工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法律的效力。因此,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安全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一部分,又与社会的政治稳定相联系。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多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国务院也加快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制定。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步子也很快,保证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功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尽管目前安全生产的管理仍采用很多行政的手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要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功。
第三节 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几百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综合性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大法律、国务院法规和部颁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对维护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有效的法规应加以保留和继续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分成几个层次。第一是宪法,在宪法下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主法,再下一层是主法下边的子法,也就是说法律有这三级。法律下边还有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及地方法规规章(如图4-1所示)企业规章虽不列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但它是在国家的法规基础上制定的。
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图4-2所示。
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图4-3所示。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包括: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兵工弹约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构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压力容器器安全监察规程,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安全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则,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 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类似。它是层次和图4-4所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另外,企业标准虽不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范围内,但它是在国家的标准基础上制定。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如图4-5~4-8所示)。
第五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规则
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来看,由于部门规章出自不同的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有些行业部门在安全管理上重点的转移,有些法规、规章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个别规章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这些规章看起业数目庞大,但从整体上还不能覆盖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目前,当务之急应尽早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使之能从整体上覆盖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了保证该法的实施,还要帛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条例规章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条例、《重大事故控制条例》、《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规定》、《安全工程师规定》、《安全生产保障基金条例》《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等等。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也将不断完善,从而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事故发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虽然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但它的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因此,与一般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同,劳动安全陌生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因而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性 。
安全卫生监察具有专属性。其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安全卫生监察还具有强制性。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违反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道德规定和社会典论的最根本的区别。
同时,《劳动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依据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参赛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企业劳动工作的任务”。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成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加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穷人 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确定全面实行劳动安全限于生国家监察制度。
从1982年至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指导。
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监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人大通过了《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文),具体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考核发证、监察标志、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的纪律和奖片等条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根据该管理办事员法来执行。这些法规对于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一、监察机构
我国现行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设置为:劳动部设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处,市、地、县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科、股或设监察员、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安全机构的指导。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代有国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与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检举、纪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牟顺利进行。
二、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除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的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
以上;
(4) 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这些条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某个条件而忽视或偏废了其他条件,应该
全面考虑,缺一不可。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一些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对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作了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是指由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劳动部与其他有关部委共同颁布的条例、规定、规章等。
技术规范是指国家技术和行业标准等。它们一般分为六大类: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工程标准,职业卫和标准,综合类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现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4)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
动行政部门报告;
(5) 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任免
任免是由具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程序,任用
或免去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税癯推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
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权能(或资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都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
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在改造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实地检查权。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对劳动场所以及其他认为应该检查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仍不昨拒绝和阻挠。
(2)书面调查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通知书”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3)询问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权向包括单位领导和普通劳动者在内的接受检查单位的所有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4)查阅资料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内部规章制度、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职业病记载和劳动条件检测结果等。
(5)处置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有关人员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撤离人员,并通知单位领导人迅速处理。
(6)向有关部门、上级监察机构反映本地区和企业、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
5.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
的责任,或者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
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要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3) 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对于行使职权活动中晓的被检查单位
的商业秘密、生产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必密严格保密。
(4)为检举和举报人中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问题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些义务既是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类型
一、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类型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一般监察和事故监察两种类型。
1. 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对于监察而言,它的主要目的是预
防事故的发生。近几年来,对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般监察的考核标准,并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察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 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这种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劳动安
全卫生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部分地区要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评分系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依据这些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并分别授予用人单位先进单位、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的标牌,同时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3)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监察机构根据职工对劳动安全方面事件的投诉和工会组织的检举、揭发,派员调查,依法进行处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劳动安全卫和珠争议逐渐增多。根据举报进行监察,可更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劳动安全管理监察,通常是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执行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情况(内容)的监督检查。从形式上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属于一般监察,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监察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为了推进企业自主安全活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者、作业主任、安全委员会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人员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它反映了生产过程的自然规律,是长期生产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总结,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保证。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安全教育又称安全生产教育,是指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教育活动,通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训练以及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教育,此外还包括法制教育。
企业安全教育一般分为三级安全教育,日(经)常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等形式。此外,还有对厂(矿)长的安全培训(1992年12月7日国务院经贸办秘书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