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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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安委办[2007]22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邵阳市烟花爆竹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
《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邵阳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己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指挥和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置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七、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邵阳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简称中心)在邵阳市人民政府及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邵阳市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
(2)跨县(市、区)行政区的一般事故;
(3)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组成及成员单位:
指挥中心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参谋、副总参谋、技术专家组成,总指挥部设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1.1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2.1.2 副总指挥:市政法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建威、市分军区参谋长 。
2.1.3 总参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胡民主。
2.1.4 副总参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高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邓江南、市武警支队支队长贺公民、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
2.1.5 技术专家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幼民、刘云生,总工程师龙民主、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及有关邵阳专家组的成员。
2.1.6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煤炭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保临会。
2.1.7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1)根据事故大小制定救援方案以及减少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2)调集和增补抢险救援队伍和现场秩序维护队。(3)根据事故大小确定人员疏散、现场保护、隔离区及隔离带的范围。(4)调集救援车辆和救援物资,调集医务人员和药品供应,及时救护伤员。(5)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以及救援进程等情况,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情况。(6)救援完毕,由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解除警戒的命令。
2.2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监局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各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市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县市区安监局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在省级非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四、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直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和企业总部。
(3)市、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市安监局信息科接到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较大或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市安监局及时报告省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1·4”中五种情况的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 Ⅲ级或Ⅲ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应急指挥中心。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人民政府集中。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市级其他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市级其他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 指挥和协调
(1)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非煤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市级其他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市级其他应急救援资源。
③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④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各级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是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市人民政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与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非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县、乡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医疗救护中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市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市矿山救护大队、市医疗急救中心、交通事故救援队、电力应急救援队。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 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非煤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市人民政府应对复杂非煤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 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县、乡两级非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5 交通运输保障
(1)县(市、区)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非煤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 非煤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市非煤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设立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县(市、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县级非煤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非煤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建立非煤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非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工作。非煤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非煤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
(3)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井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井救灾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1·4”中五种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